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偉煌原名陳偉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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