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295號
TPDV,100,司促,11295,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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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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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