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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