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黃耀宏已死亡,請
釋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董
事間互相推選其中一人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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