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227號
TPDV,100,司促,11227,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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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姆克萊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堡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貳
  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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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堡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