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203號
TPDV,100,司促,11203,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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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彥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委員會及主任委員之簽名蓋章。
二、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公司正確地址及最
  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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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