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彥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委員會及主任委員之簽名蓋章。
二、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三、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公司正確地址及最
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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