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046號
TPDV,100,司促,11046,201105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種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