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009號
TPDV,100,司促,11009,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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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毓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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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