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琬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零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壹仟陸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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