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890號
TPDV,100,司促,10890,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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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志航邱騰
威、陳光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規定,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是請陳明聲請人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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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