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志航、邱騰
威、陳光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規定,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是請陳明聲請人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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