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志航、邱騰
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
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之資料。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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