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760號
TPDV,100,司促,10760,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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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7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傳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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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