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91號
TPHV,106,聲,291,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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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黃鳳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白明淙顏玉麗白凱元盧碧華等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06年度上字第91號)而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伊因與相對人白明淙顏玉麗白凱元、盧 碧華(以下合稱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責任事件,不服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25 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字第91號(下稱本 案訴訟)受理在案,伊對各項請求權基礎已於相關書狀內敘 述明確,詎本案訴訟之受命法官黃若美(下稱黃法官)於行 準備程序時,並不認同伊之主張,要求伊為明確主張,使對 造可為明確答辯,已逾越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目的在於闡 明訴訟關係為止,對當事人主張事項加以指導、修正,要求 當事人必須依其所示而為陳述,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 之裁判」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庭 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法官 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 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 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 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及27年抗字 第30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 條第1、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 釋明。
三、經查:黃法官受理本案訴訟後,於106年2月24日準備程序期 日詢問:「請求權基礎?」時,聲請人訴訟代理人(下稱聲 請訴代)陳稱:「依照民法第191條,其餘另具狀補呈」等 語(見本案訴訟卷第65頁背面,已據本院調閱本案訴訟卷宗 查明,下同);黃法官繼於106年4月27日準備程序期日詢問 :「被上訴人身分不同,請求權基礎如不相同應分開各自所 依據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時,聲請 訴代陳稱:「再具狀陳報」等語(見本案訴訟卷第79頁背面



);黃法官再於106年6月15日行準備程序,與聲請訴代在當 日之詢問、陳述內容如下(見本案訴訟卷第123-124頁): 法官問:「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聲請訴代陳稱:「對被上訴人白明淙顏玉麗白凱元三人 部分: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第191之3條規定 請求,彼此之間關係,請法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對被上 訴人盧碧華部分: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第19 1條之3規定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
法官:「上開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法律所指為何 ?」
聲請訴代:「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的條文、說明,以及有無其他 違反他人保護法律均一併以書狀表示。」
法官:「本件請求被上訴人4人連帶給付,連帶關係的發生 依據?」
聲請訴訟:「他們是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負連 帶責任。」
法官:「民法第191條之3是指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 或活動之人,因其工作或活動性質或使用工具或方法有生 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應負賠償責任,請本件被上訴人4 人,係從事那些事業或工作或活動而有危險性?」 聲請訴代:「被上訴人4人經營飯店、旅社本身就有危險性 。」
法官:「被上訴人4人都有經營旅社嗎?」
聲請訴代:「有共同行為。」
法官:「共同什麼行為?」
聲請訴代:「另外以書狀補呈。此外我要當庭聲請法官迴避 ,我認為審判長有偏頗之虞,對我們有成見,詳情另具狀 補呈。」
由此可知黃法官係因聲請人請求賠償之對象有數人,聲請人 要求相對人各應負賠償責任之依據、事實又互有不同,因而 闡明使聲請人具體補充說明,俾利確認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 法律關係,兼顧聲請人與相對人雙方之攻擊防禦等訴訟權, 難謂黃法官受理本案訴訟,對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 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客觀上足疑其 為不公平之審判情形。此外,聲請人並未再舉何得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黃法官受理本案訴訟有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 審判之情形,其遽而聲請迴避,要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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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