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694號
TPDV,100,司促,10694,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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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劭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0694號)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王劭維於民國92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
     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300 ,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400 ,延滯第三個
     月( 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NT$500 ,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 含) 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0 年5
     月10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24,183 元及
     利息暨違約金103,819元。
  (三)狀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
     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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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