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681號
TPDV,100,司促,10681,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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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 亞
      孫新祥
      徐曉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捌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0681號)
  (一)緣債務人孫亞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孫新祥
  、徐曉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407,18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孫亞自民國99年12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342,80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孫新祥徐曉蓉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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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