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慶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葛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