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676號
TPDV,100,司促,10676,201105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慶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葛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