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游博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湘穎即田軒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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