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604號
TPDV,100,司促,10604,201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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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游博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湘穎即田軒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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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