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603號
TPDV,100,司促,10603,201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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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游博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湘穎即田軒商行
      黃惠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零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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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