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555號
TPDV,100,司促,10555,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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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華首部曲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董華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金興
      陳明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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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華首部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