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華首部曲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董華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金興
陳明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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