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七二八號
原 告 甲○○○○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窓
訴訟代理人 楊仲光
被 告 達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邦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其中新臺幣參萬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十萬二千六百五十一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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