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494號
TPDV,100,司促,10494,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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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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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