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良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貳佰壹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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