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468號
TPDV,100,司促,10468,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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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良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貳佰壹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零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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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