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
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