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303號
TPDV,100,司促,10303,201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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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
  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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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