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178號
TPDV,100,司促,10178,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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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正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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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