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震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精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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