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172號
TPDV,100,司促,10172,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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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震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精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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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