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 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簡淇昌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簡淇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一八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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