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071號
TPDV,100,司促,10071,2011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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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 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簡淇昌之遺
      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簡淇
昌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簡淇昌
  之遺產管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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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