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 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簡淇昌之遺
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簡淇
昌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簡淇昌
之遺產管理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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