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071號
TPDV,100,司促,10071,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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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 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簡淇昌之遺
      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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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