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051號
TPDV,100,司促,10051,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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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0051號)
  (一)、債務人雷台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5 月11日止累計
      228,733 元正未給付,其中105,041 元為消費款;
      120,092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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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