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009號
TPDV,100,司促,10009,201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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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兩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
     ,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
     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
     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
     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
     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
     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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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