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154號
TPDV,100,司,154,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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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亞洲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 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規定,為公司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 。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 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 法第322 條亦有明文。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 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396 號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民國91至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合計新臺幣(下同)51萬4,385 元(含本稅、滯怠報金、滯 納金及截至100 年5 月6 日之滯納利息),因該公司經主管 機關經濟部於96年7 月18日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同法第24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惟該公司章程並未 規定清算人,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且其董事長張中生 聲請亞洲通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業經鈞院於99年10月11日 以99年度司字第160 號裁定駁回,為欠稅清理必要,爰以利 害關係人身份,依公司法第322 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 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經濟部以96年7 月18日經授商字第096011 68440 號廢止在案,相對人公司章程亦未對選定清算人為特 別規定,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附卷足證(見本院卷 第8 、54至61頁),則相對人公司經廢止後即應進行清算程 序,且以董事為清算人,自不待言。而相對人之董事、監察 人任期於91年1 月24日屆滿後,因未依經濟部限期於96年3 月5 日前完成改選,自於任期屆滿後當然解任,此有相對人 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4頁)。相對人雖 遭命令解散,且有「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之情事,惟其 股東會仍然存續,並非當然無法召開股東會,聲請人又未釋 明相對人有何不能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形。從而,本件



聲請核與公司法第322 條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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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通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