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林茂雄即桐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茂雄為桐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桐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桐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剩 餘財產分配表等件影本呈送在案,經徵得林茂雄之同意為簿 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茂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 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保管人同意書等件影本為 證,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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