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24號
TPDV,100,再易,24,201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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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陳秀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葉樹姍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間請
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規定,應徵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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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