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24號
再審原告 陳秀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葉樹姍、財團法人中華佛學研究所間請
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規定,應徵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