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仲裁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聲字,100年度,5號
TPDV,100,仲聲,5,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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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鋇党固林
聲 請 人 銓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水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選任主任仲裁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仲裁爭執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
二、兩造未能合意選定主任仲裁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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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