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鋇党固林
聲 請 人 銓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水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選任主任仲裁人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仲裁爭執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
二、兩造未能合意選定主任仲裁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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