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三丰
被 告 葉斯應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金訴字第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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