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9年度,80號
TPDM,99,重附民,80,201105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三丰
  被   告 葉斯應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金訴字第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