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78號
TPDM,99,訴,78,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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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立心
      黃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因被告2人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謝昀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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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