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世紀皇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竣麟
原 告 沈文儀
被 告 羅文男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6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規 定。
二、查本件被告羅文男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 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下午4時宣判,而 原告係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7日上午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 之本院收戳章可稽,而該刑事案件,又尚未經被告或檢察官 提起上訴,是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 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 從而,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