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蔡承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總華
被 告 周明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67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蔡承書、蔡總華此部分之訴,依 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亦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葉力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