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54號
TPDM,100,聲,1454,201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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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錦榮
被   告 姚安財
被   告 陳玟璉
被   告 許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一○
○年度聲沒字第二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 字第二一五七八號被告凃錦榮姚安財陳玟璉許添財等 人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對被告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該案所扣得之賭資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及麻將一副,分 別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凃錦榮姚安財陳玟璉許添財賭博案件,業 經檢察官對被告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八號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賭資 五千元,係被告凃錦榮姚安財陳玟璉許添財等所有, 且為供彼等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聲請沒收,依前述規定, 核無不合,爰均依法為沒收之諭知。至於檢察官雖另聲請沒 收麻將一副,惟被告凃錦榮姚安財陳玟璉許添財於警 詢時均供稱:該麻將一副非伊等所有,係由店家即臺北市麻 將國粹交流協會提供等語(臺北地檢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 一五七八號卷第三六頁、第四一頁、第五二頁、第五六頁參 照),本院亦查無其他證據得以證明該副麻將為上開四名被 告任一人所有,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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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