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223號
TPDM,100,聲,1223,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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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則昀
具 保 人 黃鴻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鴻勛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則昀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萬 元,由具保人黃鴻勛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 告經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茲因被告逃匿, 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有本院收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 、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資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12日北檢玲節100 執更387字第24551號函附卷可稽,復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 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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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