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098號
TPDM,100,聲,1098,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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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偵續字第981號、100年度聲沒字第1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聲請書所載刑法第四十 條但書應更正為第四十條第二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下列之 物沒收之:一、違禁物。」、「前項第一款之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 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分別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且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楊明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新店分局以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北縣警店刑字第 ○○九九○○一六四六四號移送),所涉販賣毒品部分,業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九 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所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為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八七號起訴,本院 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判決有罪確定。然前述案件所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未據沒 收,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起訴書、判決在卷可稽。而如附 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認含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九十九年四月 二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九九二三○○九四二○號鑑定書附卷 足證(同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八四六號卷第一一二頁參照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鑑定,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九 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航藥鑑字第○九九二四二一號毒品鑑定書 可參(前開偵字第八八四六號卷第九九頁參照),該局、該 中心分別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均信而有 徵,足證附表所示之物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 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附表:
㈠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粉末,原重四.○四公克,驗餘 重四.○二公克,純值淨重一.五八公克,純度三八.九九 %。
㈡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原重二. 三六公克,驗餘重二.三五九八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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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