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新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新傑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新傑係新北巿新店區○○路48號「安居公教社區」之保全 人員,因對社區住戶秦夢眾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以如附表 所示之留言內容侮辱秦夢眾,足以貶損秦夢眾之人格。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新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 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至3頁、第33頁,本院卷第10至11頁) ,核與告訴人秦夢眾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指訴情節相符 (見偵卷第4至6頁、第32頁),並有被告在留言版上留言之 列印文件、0000000000門號申辦人資料及IP通聯紀錄、中嘉 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客戶IP資料、證人趙雅君之證詞等在卷可 稽(見偵卷第9至15頁、第17至24頁、第25頁、第7頁),堪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按數行 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 照)。被告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於99年10月16日上 午11時48分至同年月26日下午3時47分許間,在其工作之「 安居公教社區」內或其住處內上網張貼前揭公然侮辱之文字 ,其所為數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接續進行,侵害同一 法益,依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依前 揭說明,應認係接續犯,僅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素行尚可,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 ,另參以被告所為對告訴人秦夢眾人格所生危害程度,被告 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暨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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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 間 │方 式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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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0月16│在新北市○○區○○路48│「這麼不要臉的做法我│
│ │日上午11時│號「安居公教社區」內,│看只有你做的出來」、│
│ │48分許 │以電腦無線上網登入秦夢│「跟龜孫子一樣」 │
│ │ │眾設立並擔任版主,不特│ │
│ │ │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安│ │
│ │ │居社區大家談留言版,署│ │
│ │ │名「老員外」而張貼留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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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0月17│在新北市○○區○○路48│「你ㄇb咧」、 │
│ │日上午7時 │號「安居公教社區」內,│「下流的對話行為」、│
│ │29分許 │以電腦無線上網登入秦夢│「丟臉的東西」 │
│ │ │眾設立並擔任版主,不特│ │
│ │ │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安│ │
│ │ │居社區大家談留言版,署│ │
│ │ │名「老油條」而張貼留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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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10月25│在新北市○○區○○路 │「一隻心浮氣躁的蠹蟲│
│ │日下午1時 │2段63號4樓405室住處內 │」、「跟禽獸一樣穿西│
│ │35分許 │,以電腦上網登入秦夢眾│裝很帥」、「你好像不│
│ │ │設立並擔任版主,不特定│知道自己長相已經會將│
│ │ │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安居│貞子嚇得在古井裡上吊│
│ │ │社區大家談留言版,署名│了喔」 │
│ │ │「煽動無罪!自肥有理」│ │
│ │ │而張貼留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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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10月26│在新北市○○區○○路 │「腦袋都裝大便」、 │
│ │日下午3時 │2段63號4樓405室住處內 │「吃飼料長大的」、 │
│ │47分許 │,以電腦上網登入秦夢眾│「嘴巴東家長長西家短│
│ │ │設立並擔任版主,不特定│短亂說謊」、「你已經│
│ │ │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安居│病入膏肓至無以復加的│
│ │ │社區大家談留言版,署名│地步,因為那叫譁眾取│
│ │ │「煽動無罪!自肥有理」│辱」 │
│ │ │而張貼留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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