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643號
TPDM,100,易,643,201105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6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勝佳
公設辯護人 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5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郭勝佳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勝佳罹患慢性精神分裂症已多年,雖未達心神 喪失之程度,但須住院接受長期治療等情,有財團法人臺灣 基督教門諾醫院民國99年10月25日出具之精神狀況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見本院99易字第1159號卷第18-24 頁)。復經 本院函詢有關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及精神狀況是否有開庭接 受庭訊之能力,該院回覆意見:「郭勝佳先生罹患慢性精神 分裂症多年,目前仍殘存著非邏輯性思考,若由家屬將其從 花蓮帶至臺北出庭,途中可能發生意外或病患逃離家屬之情 形,故從精神醫療的角度而言,建議不宜出庭,且無法回復 何時可痊癒至臺北出庭。」等語,亦有臺灣基督教門諾醫療 財團法人門諾醫院壽豐分院100 年4 月25日基門醫壽字第10 0-0058號函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是依上開事 證觀之,堪認被告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揆諸首揭規 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