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15號
原 告 何順美
訴訟代理人 蔡孟航
被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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