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40號
TCDV,99,重訴,440,201105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蔡仲賢
       秦培鈞
       林俊龍
被   告  縉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達平
被   告  李荷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0年5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零伍萬伍仟貳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55,24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於本院99年11月22 日減縮聲明如上,該日筆錄第1頁參照)。⒉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原告主張被告縉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縉階公司) 邀被告鄭達平李荷芸為連帶保證人,先後向原告借款4筆 :⒈於民國98年1月21日借款8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 1月21日至113年1月21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至100年1月2 1日止按月付息、自100年1月21日起至113年1月21日止依年 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即第一段按月繳息,第二段本息定 額攤還方式),借款利息計付方式則依原告指標利率(約定 為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275%計算,並隨指標利率 變動而調整。⒉98年1月22日借款5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98年1月22日至113年1月21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至100年 1月21日止按月付息、自100年1月21日起至113年1月21日止 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即第一段按月繳息,第二段本 息定額攤還方式),借款利息計付方式則依原告指標利率(



約定為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275%計算,並隨指標 利率變動而調整。⒊98年5月20日借款300萬元,約定借款期 間自98年5月20日至103年5月20日止,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 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息計付方式則依原告 指標利率(約定為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84%計算 ,並隨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⒋98年1月22日借款10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1月22日至103年1月22日止,並約定自 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息計付方 式則依原告指標利率(約定為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 1.575%計算,並隨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以上四筆借款並均 約定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借 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借款 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不料,縉階公司借得上開四筆借款後,自99年 7月20日起即未按期繳還本息,尚有本金合計共1605萬5 248 元,以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李荷芸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先前到庭陳 述略謂:伊並不瞭解鄭達平目前住居何處,均聽聞其人在中 國大陸。又被告李荷芸對於原告之請求,目前無力清償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縉階公司、鄭達平部分,則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縉階公司邀被告鄭達平李荷芸為連帶保證人 而先後向原告借得上開4筆款項,嗣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 限利率,迄尚積欠原告1605萬5248元,以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 授信約定書、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 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同意書、連帶保證書等件 為證,並為被告李荷芸所不爭執,而被告縉階公司、鄭達平 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6 05萬52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併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附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90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
│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判決附表: │
├──┬──────┬───────┬───┬───────┬─────────────────┤
│編號│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利 率│違約金起迄期間│ 違 約 金 計 算 標 準 │
├──┼──────┼───────┼───┼───────┼─────────────────┤
│ ⒈ │800萬元 │自99年7月21日 │2.305%│自99年8月22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⒉ │500萬元 │自99年7月21日 │2.305%│自99年8月22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⒊ │233萬8333元 │自99年7月20日 │2.87% │自99年8月21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⒋ │71萬6915元 │自99年7月22日 │2.605%│自99年8月23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縉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