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164號
TCDV,99,訴,2164,201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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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64號
上 訴 人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陳誠斌、張進興林亞瑩
蘇昌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4,338,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949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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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