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64號
上 訴 人 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陳誠斌、張進興、林亞瑩
、蘇昌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4,338,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949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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