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84號
TCDV,100,除,384,201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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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許張阿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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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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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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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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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 │1 │75 │ │
├──┼───────────────┼──────────────┼────┼───┼────┼───┤
│003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 │1 │766 │ │
├──┼───────────────┼──────────────┼────┼───┼────┼───┤
│004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 │1 │3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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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 │1 │5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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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