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麗珠
陳保成
黃興洲
李彥緯
蕭恩喬
湯月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石學勳等六人因100年度金字第2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
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