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0年度,2號
TCDV,100,金,2,2011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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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麗珠
      陳保成
      黃興洲
      李彥緯
      蕭恩喬
      湯月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石學勳等六人因100年度金字第2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
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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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