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出資額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38號
TCDV,100,訴,838,201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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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38號
原   告 曾國富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揚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出資額不存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國揚企業社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上所載被告國揚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 ),經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查結果,並無辦理商業登 記,致該局無資料可提供,有該局100年5月3日中市經商字 第1000010153號函1紙在卷可稽,而原告復未據其於起訴狀 上載明被告國揚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 所在地,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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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