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印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09號
TCDV,100,訴,809,2011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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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新源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被   告 薛黃完妹
      薛忠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被   告 邱玉琴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公司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撤銷臨時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04號撤銷臨 時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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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