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726號
TCDV,100,補,726,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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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良楗等發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74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984,1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2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一份、繕本二份(載明:訴之聲
明、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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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